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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,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,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的劳动用工制度。
1、用工制度:
解聘、辞退职工应提前30天通知被解聘人;请求解聘、自动辞职的职工也应提前30天通知园长室,做出决定后,再办理解聘或辞职手续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,试工期三个月。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转为正式合同制职工。
2、工资制度:工资制度采取考核工资制,多劳多得。
3、劳动保险制度:上海本市户口员工办理“三金”,外来人员办理外来人员综合保险。